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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合同当事人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用人单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做出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请长病假、事假的职工,在病、事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临时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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